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壬○○非訟代理人辛○○相對人甲○○
丙○○戊○○乙○○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戊○○、乙○○、丁○○、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丙○○、戊○○、乙○○、丁○○、己○○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戊○○、丁○○、己○○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甲○○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2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78年6月28日起至108年6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78年7月7日邀同相對人丙○○、戊○○
、乙○○、庚○○、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200,000元,經展期後借款期限至90年7月22日,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甲○○僅繳納至89年3月29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5,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戊○○已於80年10月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2400分之629部分贈與予相對人己○○,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3件、交易明細、地籍圖謄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惟相對人甲○○、庚○○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且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參照)。相對人庚○○亦已於95年12月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乙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實難適法,併此敍明;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665│養│6,313.16│全部││001├───┴────┴───┴──┴─┴─────┴────┤││相對人丙○○、戊○○、乙○○、丁○○權利範圍各4分之1。│├──┼───┬────┬───┬──┬─┬─────┬────┤││台南市○○○區○○○段│451│養│26,893.07│12分之8││├───┴────┴───┴──┴─┴─────┴────┤│002│相對人丙○○、乙○○、丁○○權利範圍各12分之1。│││相對人戊○○權利範圍2400分之371。│││相對人己○○權利範圍2400分之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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