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簡瑋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債務人簡瑋婷於民國(以下同)101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3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2.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2年9月30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二)1.緣債務人簡瑋婷於101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1年9月12日起至103年9月1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6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2.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
2年10月11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瑋婷│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8.38%│││240204││0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簡瑋婷│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68%│││47523││0月1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瑋婷│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0204││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簡瑋婷│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523││1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