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後附例稿所示,提出本件債券/息票之附表。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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