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2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四年度促字第一二六九0號
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代理人 姜子豪 債務人 陳黃貴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借款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銘晃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