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95號再審原告 林于仙
林炫 林琦 林予婷 再審被告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康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及第一、二審判決,依上開規定,應認再審原告之真意係就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