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于仙
林炫 林琦 林予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苗栗縣竹南鎮公所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時所列之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與實際不符,則再審被告未經合法代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再審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張新楣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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