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吳逸堯 被告 彭千玉
周展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苗簡字第11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