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65號
原 告 陳俊龍
被 告 林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秀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65號
原 告 陳俊龍
被 告 林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