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相 對 人  劉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嘉簡字第
69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審核聲請
人提出之費用單據並調卷核閱,因系爭訴訟所支出之訴訟費
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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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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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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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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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費│150元│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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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220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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