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11月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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