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7號再審原告陳三義
樓兼訴訟代理 吳錦煌
之4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戊寅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284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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