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何炳儒 原告與被告 唐誌 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18,200元部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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