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張秋娣 原告與被告 劉文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4,125元(計算式:本件137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2,573元/㎡×4,951㎡×10000/32+本件房屋最新課稅現值1,362,400元×1/2=832,924.5+681,200=1,514,1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