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羅金盛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原告與被告 賈士琦 、 孫逸蓮 、 吳光博 、 何雲喬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因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價額,經函詢原告仍未補正,而依原告各項聲明所載,係針對本件
3、4、5、6號房屋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因本件各項訴訟標的價額查無房屋稅岡山分處函文在卷可稽,均無法核定,又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1,650,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是原告應繳納本件裁判費共69,340元(17335×4=693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