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 林秀参 原告與被告 李玉蘭 之繼承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25日陳報狀所載,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129元(計算式:本件1203號土地公告現值18,234元/㎡×占用面積1㎡+本件1204號土地公告現值22,379元/㎡×占用面積5㎡+本件1204-1號土地公告現值37,000元/㎡×占用面積2㎡=204,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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