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 張桂瑛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為民國00年0月生,現年46歲又5個月,距勞工強制退休65歲尚有18年又7個月,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是原告所得確認之利益即為10年之月薪,復依原告101年5月25日陳報狀主張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5,052元,則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899,520元(計算式:35,052元×12月×10年=4,206,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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