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黃勝櫳 原告與被告嘉珈有限公司間遷讓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23日陳報本件占用面積1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0,000元(計算式:本件1169、117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800元/㎡×100㎡=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