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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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592號抗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抗告人與債務人 林鴻記 間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其係原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85
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林鴻記之連帶保證人,因相對人代償林鴻記積欠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之房屋貸款,故林鴻記將桃園縣○○鎮○○街○○號房屋2樓及3樓增建部分(下稱系爭增建物,詳如附表所示)出讓予相對人。惟抗告人聲請查封拍賣林鴻記所有坐落桃園縣○○鎮○○○段埔心 小段 33之303地號土地及同段511建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時,竟將系爭增建物併同查封拍賣,相對人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聲請停止原法院就系爭增建部分之執行程序等情,經調閱執行卷及原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7號卷查核屬實,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之辦案期間,認抗告人因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可能受到之損害為110,885元,准許相對人供擔保110,885元後,原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850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系爭增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原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暫予停止。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增建物係債務人林鴻記搭建且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相對人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難認有足以排除本件強制執行之權利存在;系爭增建物無獨立之出入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依民法第862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條第3款規定,系爭增建物應併付拍賣,抗告人並享有優先受償之權,本件不應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三、按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於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第三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於第三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非謂第三人以提起異議之訴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68號裁定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並不包括事實上之占有及處分權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參照)。查:
㈠抗告人以原法院97度司拍字第199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
名義,聲請原法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850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林鴻記所有系爭不動產,因系爭增建物「未辦第一次建物登記,無獨立出入口,非獨立之建物,為原建物查封效力所及」,應予一併拍賣,有拍賣公告可憑,此據本院調閱該執行卷查核明確。系爭增建物非獨立建物,並無單獨之執行程序存在,則相對人聲請就系爭增建物部分停止執行,於法難謂有據。
㈡況,系爭增建係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即使相對人受讓該建
物,取得該建物事實上之處分權,依前揭說明,亦無從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排除抗告人對系爭增建物強制執行之聲請,是其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本件核無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謂「必要情形」,則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自不應准許。
㈢綜上,原法院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停止系爭增建物部分之執行
程序,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改判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葉國乾┌────────────────────────────────────────────────────────┐│附表:│├───────┬────┬──────┬────┬──────────────┬──────┬─────┬───┤│原法院98年度司│建號│基地座落│建築式樣│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備考││執字第850號強│├──────┤主要建築├──────┬───────┤│價格│││制執行事件建物││建物門牌│材料及房│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附表編號│││屋層數││築材料及用途││││├───────┼────┼──────┼────┼──────┼───────┼──────┼─────┼───┤│2│桃園縣楊│桃園縣楊梅鎮│住宅、3│1樓層:56.92│雨遮7.76│全部│384,000元││││梅鎮草湳│草湳坡段埔心│層樓房加│2樓層:55.51│││││││坡段埔心│小段33之303│強磚造│3樓層:35.38│││││││小段9338│地號││合計:147.81│││││││建號├──────┤│││││││││桃園縣楊梅鎮││││││││││光華里2鄰興││││││││││南街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