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蔡忠憲 即昱名五金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熱能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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