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54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被 告 詹雲翔
張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3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
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間簽立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詹雲翔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邀同被告張偉倫
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
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
償付之責任,嗣被告詹雲翔於同年月日向原告借款2筆,共計
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自100年10月11日起至106年
10月11日止,借款利率均係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加
0.575%計付利息,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
到期,而遲延履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詹雲翔僅攤還部分本金55,856元及繳
付利息至102年5月11日止外,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被告
張偉倫既為被告詹雲翔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付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放
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