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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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46號
原 告 益隆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陳育騰
訴訟代理人 洪啟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劉振宇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原告負
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