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5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一號
原告丙○○
乙○○兼右二人之?甲○○訴訟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等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以「排油煙機馬達殼體可固定電源線之結構」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關係人即第三人丁○○以本件專利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以(八九)智專三(一)○二○一五字第○八九八九○○○八○二號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告及被告(第三人經通知未到)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陳雅香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姚國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