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7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宏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三日,算至九十年六月十四日(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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