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048號
原   告  鄞寶真
訴訟代理人  陳猷華
被   告  李文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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