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48號
原 告 詹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揚凱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萬4,9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09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2,5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