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
住彰化縣二(在押)身分證統一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義閔法官廖政勝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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