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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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郁紘指定辯護人林唐緯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郁紘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簡郁紘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2年3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卷第35至43頁)。
二、經查,被告另因竊盜、過失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拘役120日確定,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於112年5月12日借提執行,本院准許後,預計於112年8月30日執行期滿。嗣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40日確定在案,復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付執行,預計於114年2月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執更切字第459號、112年執更助切字第212號、112年執助切字第915號、112年執更助切字第369號、112年執助切字第1073號之4、112年執助切字第1073號之5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23、139、141、471至473頁),被告因本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在案,被告將受另案執行,亦能確保本案日後執行程序之進行。是被告自即日(112年8月28日)起無羈押之必要,諭知停止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黃靖崴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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