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5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55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號6樓,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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