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3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之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292─GS號汽車牌照壹面,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前科、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依上開證據,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扣案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物,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諭知
沒收;又查,被告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應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
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前段,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