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8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30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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