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 施素蘋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陸清敏說明:
一、除卷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已提出之財產資料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財產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例如股票、基金、存款、事業投資等資料影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前揭財產變動狀況。又:
(一)如無股票請提出由集保公司所出具之書面無持股證明,及未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證明文件。
(二)如曾向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請一併提出由券商出具之有無使用信用交易證明文件。
二、除前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收入資料外,依聲請人所陳,尚有「賣檳榔每月收入10,000元」之所得,請聲請人詳細說明該項收入之詳細資料;該項收入如係營業活動,應提出每月營業額之相關資料,並提出五年內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又債務人如另有其他收入,需詳細說明起迄期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三、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尚有一未成年子女 簡孜穎 (00年0月0日生),請說明簡孜穎現由何人扶養,而聲請人是否因負債及收入不豐之故,未負擔扶養義務?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簡孜穎於聲請前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七、請陳明係以何等財力證明文件,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機構請領信用卡或現金卡。
八、說明聲請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為何債權銀行以聲請人因「要求折讓債權金額未為金融機構所接受」致無法達成協議?
九、聲請人債權發生原因若係因過度消費而致入不敷出,則本件倘裁准更生後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進入清算程序者,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債務人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是以,如債務人不繼續為更生之聲請,應以書面撤回,無須再作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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