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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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18號聲請人 何在秋 即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中關於現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存款資料
二、財產狀況說明書中關於不動產部分,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該不動產市值之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公司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
四、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五、公司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六、除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有無積欠其他稅捐?
七、財產歸戶資料內,如有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內容以外之財產,應提出正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