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被 告 廖哲英 更名為 廖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巷○○○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
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