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7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嘉麒┌───────────────────────────────────────────────────────┐│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井勝國際貿易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98年3月25日│30,000元│UA0000000││││司 呂思聰 │行│││││├──┼─────────┼─────────┼───────────┼────────┼────────┼──┤│002│井勝國際貿易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98年2月25日│30,000元│UA0000000││││司呂思聰│行│││││├──┼─────────┼─────────┼───────────┼────────┼────────┼──┤│003│協合企業社 曾慧娟 │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97年12月31日│7,500元│EN0000000│││││行│││││├──┼─────────┼─────────┼───────────┼────────┼────────┼──┤│004│協合企業社曾慧娟│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98年1月31日│7,000元│EN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