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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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76號聲請人乙○○
3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八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可知,本票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未約定利率,依其超過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次按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如附表編號8所示票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本票附表:97年度票字第17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6年8月9日│100,000元│96年9月9日│96年9月9日│WG0000000││├──┼───────────┼─────────┼───────────┼───────────┼────────┼──┤│002│96年9月4日│200,000元│96年10月4日│96年10月4日│WG0000000││├──┼───────────┼─────────┼───────────┼───────────┼────────┼──┤│003│96年9月9日│150,000元│96年10月9日│96年10月9日│WG0000000││├──┼───────────┼─────────┼───────────┼───────────┼────────┼──┤│004│96年9月9日│150,000元│96年10月9日│96年10月9日│WG0000000││├──┼───────────┼─────────┼───────────┼───────────┼────────┼──┤│005│96年9月10日│100,000元│96年10月10日│96年10月10日│WG0000000││├──┼───────────┼─────────┼───────────┼───────────┼────────┼──┤│006│96年9月10日│100,000元│96年10月10日│96年10月10日│WG0000000││├──┼───────────┼─────────┼───────────┼───────────┼────────┼──┤│007│96年9月17日│200,000元│96年10月17日│96年10月17日│WG0000000││├──┼───────────┼─────────┼───────────┼───────────┼────────┼──┤│008│未記載│50,000元│96年10月20日│96年10月20日│WG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