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3年度店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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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補一三八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陳晉源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己○○、庚○○、戊○○、甲○○、丁○○、丙○○、辛○○
、壬○○及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柒萬壹仟叁佰
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