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告 黃燈山 被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管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容 被告 李橫彰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管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寺 」記載,應更正為「李炎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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