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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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鳳翥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84、8180、9114號、102年度偵字第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鳳翥前因竊盜、傷害、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7月8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屢於酒後發生暴力攻擊行為,而有下列毀損犯行(所涉恐嚇罪部分,另為審理):
(一)被告於101年6月9日凌晨2時20分許,酒後至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精工宴社區警衛室,當時警衛黃毓明正在值班,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故意出手將該社區所有而由該社區主委 張純如 所保管之對講機1臺毀損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精工宴社區全體住戶。
(二)被告於101年7月12日13時36分許,酒後至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精工宴社區警衛室,當時警衛 鄭儒南 正在值班,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刀故意將該社區所有而由該社區主委張純如所保管之置物櫃1只、沙發1只毀損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精工宴社區全體住戶。
(三)被告於101年7月19日13時11分許,酒後至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精工宴社區警衛室,當時警衛鄭儒南正在值班,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刀故意將該社區所有而由該社區主委張純如所保管之電腦螢幕2臺毀損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精工宴社區全體住戶。
(四)被告於101年8月4日凌晨1時32分許,至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 廖明德 住處前,基於毀損之犯意,故意毀損廖明德所有之鐵捲門鎖頭,並將廖明德所有之機車推倒,而毀損機車之引擎零件、後照鏡及車頭蓋,使廖明德所有之上開物品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廖明德。
(五)被告於101年9月11日上午7時許,持刀進入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精工宴社區管理室,基於毀損之犯意,故意持刀破壞社區所有而由該社區主委張純如所保管之對講機總機及2臺監視器螢幕,而足生損害於精工宴社區全體住戶。因認被告前揭行為皆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
(一)本件告訴人廖明德、精工宴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純如對被告陳鳳翥提起毀損罪告訴,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又上開遭毀損之精工宴社區所有物品,其管理權人乃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案發時係由張純如所擔任,惟精工宴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於本案審理中,業改由 賴嘉輝 擔任,任期自102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有訴訟聲明告訴人變更狀及附件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函、精工宴社區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精工宴社區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會議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告訴人精工宴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權能自應由現任之主任委員賴嘉輝承繼。
(二)茲告訴人廖明德、現任精工宴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嘉輝業於102年3月14日與被告調解成立,俟被告履行調解條件後,並均撤回毀損罪告訴,此有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為證,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玉琪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