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設彰化縣○○鄉○○村○○路○○○號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送達代收人 王羨銀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上列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相對人 洪順天 即陳 李玉蘭 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明 陳秀花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如上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提出其未拋棄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二、請提出 洪陳秀雀 之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