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404號上訴人 黃燈山 訴訟代理人任沖被上訴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管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李璟岳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於本院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變更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在原審對被上訴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8712號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 李橫彰間 返還土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經原審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後,上訴人提起上訴,嗣在本院為訴之變更,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不當得利與有益、必要費用,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20萬元。經被上訴人表明不同意上訴人為訴之變更(見本院卷30頁反面),且核上訴人所為訴之變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所列情事,故上訴人所為訴之變更,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變更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3絛、第249條第l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宋富美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