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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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5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陳憲正
陳貴林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憲正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500元,上訴人陳貴林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173元,則上訴人陳憲正應徵裁判費22,735元,上訴人陳貴林應徵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