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35號原告 凌徵銘 訴訟代理人 孫明熙 律師( 法扶 )被告 黃敬榮
黃敬譽 黃梅莉 黃梅菓 黃梅蒂 黃梅芳黃梅芝 黃梅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代位被告黃敬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第77條之11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就債權人代位夫妻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見解)。
是本件原告對黃敬譽有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之債權,有本院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參,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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