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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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債務人 劉孟輝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件:
1.提出債務人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1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說明債務人自100年3月迄今維持基本生活費用之收入來源為何。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年4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0年及
101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其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配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扶養債務人,應釋明其未能扶養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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