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訴人 蘇仲窬

被上訴人 蔡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8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鄒秀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