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
8,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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