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複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林慶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