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2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2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7,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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