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抗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甲○○
巷6號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造橋鄉戶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95年度再抗國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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