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3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宇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丙○○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3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2,820元;本件上訴人甲○○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張茹棻法官郭瓊徽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