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二級)│(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年│││減刑為7月│減刑為5月│(販賣一級)│├────────┼───────────┼───────────┼───────────┤│犯罪日期│93.11.21~95.01.12│93.11.21~95.01.12│95.01.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4852號│93年度毒偵字第4852號│95年度偵字第15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23號│9年度訴緝字第123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實├──────┼───────────┼───────────┼───────────┤│審│判決日期│95.04.14│95.04.14│96.07.1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23號│95年度訴緝字第123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5.05.01│95.05.01│98.10.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4421號(96執減更1237號│4421號(96執減更1237號│14292號(於106.07.25執│││已執畢)│已執畢)│畢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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